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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货物质量异议,不得以货物质量问题拒付货款
来源:杨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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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货物质量异议,不得以货物质量问题拒付货款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货物买受人在收到货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所以在实际处理问题时,如果双方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数量质量异议期,应当及时检验,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内通知出卖人。否则,如果以后出现上法院的情况,法院不会支持,会认为货物的质量或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双方之间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将货物样品进行封存,以便以后出现质量异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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