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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个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9-15 15:10 浏览量:279

案情简介

原告王××与被告张××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经常不回家,2006年被告怀孕且被查出患有乙肝, 2006年××月女儿王××出生,从结婚到女儿出生一岁这近两年的时间里被告回家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其中连续一年都没看过女儿一次,迫于无奈原告于2007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法院调解原告撤诉再给被告一次机会, 2014年被告因为家庭矛盾开始与原告分居至今,已近两年半的时间,原告认为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理应结束这段婚姻。于是再次起诉至法院,××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一并进行处理,原告为家庭所负的20万元债务未认定,而被告主张的17.8万元建房款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自一半承担。原告王××对一审判决中的夫妻共同债务部分不服,并提出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的20万元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2. 被告主张的17.8万元应该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

1. 依据《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王××与张××婚姻存续期间,王××向几个亲朋好友共借款20万元,其中2011年王××向案外人韩××借款5万元,用于补足建房款和购买地砖、门窗等,2013又向哥哥王×借款10万元,王××经过哥哥王×同意,直接领取了村委会为其哥哥发放征地款1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家电、家具以及孩子上学和二人生活所用,另一小部分用于做生意,2014年为了维持自己及孩子的生活所需又向其同学杨××借款5万元,该三笔借款均为现金。新建房屋的装修、家电的购置、孩子的生活及上学等家庭生活都是需要费用的,故外债20万元系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1、张××在一审所提交的证据“承建合同书”、“收条”显示,合同签订人及领款人一栏中署名为“刘××”,但证据材料中没有“刘××”的任何身份信息,“刘××”也没有出庭,王××也从未见过“承建合同书”、“收条”,根本无法核实“刘××”的身份信息,此人是否真实存在根本无法判定,因此张××提交的“承建合同书”、“收条”的根本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 2、“承建合同书”、“收条”、“结算清单”无法证明待证事实。上述证据材料所涉及的“张×”既是本案被上诉人张××的父亲又是以张××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的,且在合同签订人“刘××”身份无法核实情况下,上述证据不具备“三性”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上述证据系个人后补,上述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待证事实。3、“承建合同书”、“收条”中签字的均是“张×”与“刘××”,根据合同相对性,上述合同或收条只能反映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及收条中所约定的义务也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就本案而言,上述证据根本无法证明王××或张××与张×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另,收到建房款的一方以收条形式作为收款凭证,但作为收钱一方根本无从得知也无法证明给付其款项的人是所有人还是经办人,实际属于谁所有,所以,“收条”证据无法证明王××或张××与张×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是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本案宅基地是以王××与张××夫妻二人名义申请,房屋也是以两人的名义报建的,且系婚后建造,即使存在张×出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也是张××父亲张×为张××及王××婚后建造房屋而出资的,应当视为对张××及王××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应当认定为借款关系。

案件处理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号】,采纳了我们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认定了原告王××20万债务中的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被告的17.8万元的所谓建房款也未被认可,为原告挽回了近10万元的损失。

办案心得: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但是涉及到婚姻案件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的运用,以及对事实的认定,例如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何去证明该笔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负,本案中的二十万债务即是如此,通过和团队律师讨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去证明,例如债权人出庭作证,证明该笔款项当时用途为建房或装修;让当事人打印借款时期的银行流水,从而去证明当时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消费水平;让当事人找寻支出所借款项的消费票据;让村委会出具证明其中一笔款项为当事人代领;对家中的家具、家电以及装修成品进行拍照,综合证明不同时期的借款均为家庭生活及日常所需支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综合反映所要证明事项。另一个就是本案中的建房款部分的讨论,初看会觉得对方证据充分很严谨,但是如果以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及基本的合同法规去看,会发现要将所谓的建房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十分牵强,拿到一个案件的时候不一定非要从很刁钻的角度或者比较高的层面去入手,而是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及事实去着手,一层一层从基本的事实中去分析找出破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建房那一年自己的银行流水,来证明其是否有能力支付以及事实上是否支付了十几万的建房款,这样也能支持我们的观点,也能进一步查清事实,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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