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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情形下,房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杨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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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情形下,房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在房价大涨的情形下,容易出现一房二卖。如果前后房屋买受人都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如何处理呢?

首先,如果前后双方买受人都是善意的情形下,前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房屋出卖人均属于有权处分。

其次,在前后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两个买受人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何处理哪个合同优先履行,房屋的所有权又归属何人呢?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1如果其中一个房屋买受人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就表明了该人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物权;另外一个房屋买受人就只享有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的合同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房屋买受人应当优先得到保护,而另一个房屋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如果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果有一方已经实际占有了诉争房屋的,那么该方有优先权。另一方也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3,如果两个房屋买受人既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诉争房屋,应综合考量双方支付房款多少及先后,办理网签手续时间先后等因素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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