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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责任期限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徐永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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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责任期限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或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同意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的合同。

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关于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上述是对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的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但如果主张的,则启动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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