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贵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来源:李金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0
浏览量:585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衡量的准绳。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则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依据《婚姻法》之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对方不予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因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内容由李金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金贵律师咨询。
李金贵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1好评数3
南京市安德门大街57号楚翘城2号商务楼3,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金贵
  • 执业律所:
    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99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南京市安德门大街57号楚翘城2号商务楼3,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