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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5000元起征,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举证?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8
浏览量:337

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个税法对居民个人的收入征税事宜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正,本次修正,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主张误工费时具有重要的法律参考价值。

新个税法的修正,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在主张误工费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注意事项,做好举证工作:

一、首先,无论新个税法如何调整纳税起征点,受害人应当知晓主张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因此,在主张误工费时,必须将受伤前的收入与受伤后的收入差额进行举证,这是法院保护误工损失的决定性因素。

二、正确理解和适用起征点“5000元”的概念。

其实,新个税法并没有确定居民个人纳税起征点是每月5000元。法律条文表述的是: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个税法第6条第1项)。

根据该条文的表述,应当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每个纳税年度是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在该公历年度内,如果受害人的收入即使有个别月份收入超过5000元,但是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总收入没有超过六万元,就不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也就无需提供完税凭证的证据。所以,不能简单、片面的理解月收入超过了5000元,就必须提供完税凭证,而是要看整个纳税年度的收入。

2、即使每个纳税年度超过了六万元的收入,但是,也不能简单、片面的理解此时受害人就应当提供完税凭证。根据新个税法第6条的规定,居民个人的收入还要扣除专项等费用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专项费用包括:

1)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三、确定收入范围。

本次个税法修正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此处的修改,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特别是从事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受害人是重大的信号。因为,自由者业者收入往往是不稳定的,时而高,时而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标准,应当将纳税年度的收入累计计算,而不是旧法规定的按次计算。特别是建筑行业,在北方地区受季节的影响,每年只能工作6-8个月,不能把每月的收入单独计算,而是累计计算全年的总收入。毕竟建筑行业在北方地区,冬天是处于停工状态,受害人是没有收入来源的,即将取得收入每月超过5000元,也应当累计后,平均全年12个月计算。

四、受害人抗辩理由需要调整。

在交通事故案件庭审中,受害人总是以单位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为由,申辩自身的实际收入。而新个税法规定:即使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受害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果没有单位,如自由职业者,纳税年度收入超过六万元的话,也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因此,受害人纳税年度收入超过六万元后,在庭审中,需要调整申辩理由,不要增加自身的举证诉累。

五、保险赔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的保险赔偿款,是属于新个税法规定免征范围内。因此,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后,应当积极应对,全面准备各项赔偿证据,争取赔偿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交通事故误工费在收集证据和参加庭审活动都是较为复杂和疑难的专业性法律事务,因此,建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在律师在指导和帮助下,全面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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