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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7
浏览量:332

离婚当事人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子女抚养条款是涉及到对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为了确实保障当事人在离婚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受影响或者影响力降至最低,应当注意在制定离婚协议时,着重对以下内容予以协商确定:

    一、抚养权归属。

明确约定婚生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子女,双方都争养时,可以约定双方各抚养一名或多名子女,也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全部子女。

二.抚养费的给付。

1、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由于离婚后,当事人见面的次数减少,抚养费的给付在实际的履行中有诸多不便。此时,为了保障抚养费能够及时给付,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以子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将账号和开户行写到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期抚养费具体的给付时间,不承担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将抚养费汇至指定的账户中,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

2、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如果是婚生一名子女,给付抚养费不超过不承担抚养人义务一方的工资收入20%-30%,如果是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付标准为:不超过工资收入的50%。抚养费应明确约定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如果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收入不稳定,包括收入不连续或者收入很高,应当根据子女的生活需求和不承担抚养义务一方合理的承担能力由双方确定可以接受的抚养费数额。

对于抚养子女的期限,较为常见的是截止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同时,双方可以约定截止至子女在高等院校就读期满。如果子女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就读,应当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合理的数额。

另外,不建议将子女抚养费的给付至结婚时止。因为,子女结婚的年龄是不确定的,不排除晚婚的情况出现,如果约定抚养费给付至子女结婚时止,对不承担抚养义务和子女都不利。对不承担抚养义务一方而言,增加了一份长期的负债,经济压力大,相应的生活水平也会下降;而对子女一方而言,有了所谓的一份收入“保险”,不利于其踏入社会后,增强独立生存的能力,形成依赖感,在社会竞争中会被逐渐淘汰。

如果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不断成长需求和社会消费水平增加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人民起诉的方式,请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三、确定探望权。

    探望权的约定应当具有可履行性,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等方式,这对于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至关重要。

    离婚后,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是有权利对婚生子女进行探望的。常见的探望权确定的方式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形式:

    1、每周五下午五点至周日下午五点,由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

    2、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五点至周日下午五点,由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

    3、子女在寒暑假期间与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连续共同生活20日。

    4、子女在法定节假日与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连续共同生活。

以上是常见的子女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需要结合子女实际生活规律具体确定。为了防范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不配合履行探望权的行使,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经济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进而督促承担抚养义务一方积极履行配合义务,共同承担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责任,不让子女在双方离婚后,失去一方的关爱,不在其心灵上留下阴影,不给其带来第二次伤害。

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在离婚协议中是重要内容之一,但并不是全部。离婚协议中,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如存款、首饰、贷款购房、股票、基金等财产权益,另外可能还涉及到一方在公司中的股权(含期权)等多方面的利益,以及离婚后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都是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的内容。

建议离婚当事人在起草和制定离婚协议时,委托律师从事专门的法律服务,通过律师的法律帮助,使得离婚协议更具有可执行性,降低离婚后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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