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瑶律师亲办案例
最新判例!男子醉亡,11人被诉62万赔偿,法院:同饮者无责!
来源:尹艳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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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场酒局后王某不幸猝死,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王某的亲属将当天与王某一起饮酒的刘某等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甘肃定西临洮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某亲属的诉求。宣判后,王某的家属提起上诉。12月28日记者获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的亲属称,王某与刘某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某等6人在宿舍开始喝酒,而后邀请王某参与喝酒。21时许,王某又被邀请到陈某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醉酒的王某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王某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王某已死亡。后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mg/100ml。王某亲属认为,刘某等人与王某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该11人应连带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即62万余元。


临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王某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且在王某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此外,王某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王某的死亡与刘某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该案中如果单纯地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必将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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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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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尹艳瑶
  • 执业律所:
    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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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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