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如果债权人请求发起人承担相关费用或者清偿债务,人民法院是支持的;受害人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是支持的。我们思考下为什么会有公司设立失败呢?这要从我国公司法的三次修改中,对公司设立的制度说起。
我国公司法设立原则三次修改如下:
1是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是严格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的结合;
2是2005年《公司法》的设立原则是以严格准则主义为基本的设立原则,仅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经批准的,才实行核准主义;
3是2013年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补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
从上述三个大转变可以看出公司设立是越来越容易,这样会导致一些问题,就是很多想成立公司的人没有经过成熟考虑就设立公司了,而且在发起设立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了很多合同、或者设立过程中对受害人有侵权的行为,那么公司设立失败后如何处理呢?这样就会对债权人或者受害人的利益有影响,那么如何保护债权人、受害人的利益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第五条。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