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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学习]房地产政策的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来源:朱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量:1510

从2008年至今,我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在逐步加强,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措施也不断出台,比如提供首付款比例、限制二套房三套房的购买,包括利率优惠幅度的降低,这些都属于房地产政策的变化。

这种不断加强或者说某种趋势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大幅度波动是不是属于情势变更?

这个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上:

®1、这种调控政策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涨跌波动是不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2、他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已经给出一个大体的判断标准: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

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辛正郁法官的意见:房地产政策的调控变化加上房地产市场涨跌的变化,不应当纳入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范围内,当然,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我们还要进行一个综合的判断,如果说确实存在履行艰难,可能我们更要在审判工作中着重做好当事人对合同能否履行下去的判断,引导其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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