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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周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量:1094
 
 
 
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来自:卫龙 律师
 

 

【 案情 】 原告:张汉生,男, 27 岁,工人。被告:红旗电线厂。 1986 年 10 月,红旗电线厂违反规定架设 4 根 380 状生产动力线,跨过原告:张汉生家屋顶。当天上午,原告:发现自己屋顶上有电线通过,认为此电线可能对自己家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就要上房拆线,被在场红旗电线厂干部劝阻。下午,原告:找到红旗电线厂厂长张春来,张厂长认可从原告:家屋顶架设电线未与原告:商量是错误的,同时说明,架设这四根电线是生产急需,也是临时线路,马上会拆除改路,经双方商量,最后达成协议:红旗电线厂在原告:家屋顶架设的电线,限半月内拆除改路,愈期不拆除,张汉生有权利拆除。电线架设后的第十天傍晚,因刮大风,架设的 4 根电线被大风吹得碰到了一起,发生短路,发出的电火花引燃了张家的房屋。张家的房屋和部分财产被烧毁,损失达 4000 元。事故发生后,张汉生要求红旗电线厂立即拆除电线,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红旗电线厂提出,电线从张家的房屋上通过是经过张汉生同意的,双方立有协议,况且,造成的损失也不是电线厂故意造成的,因而拒绝全部赔偿,只同意给原告: 2000 元作为补偿。双方商量不成,原告:于 1986 年 12 月起诉到人民法院。

【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www.nj64.com

【 分析 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着损害客观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按照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的很多,这类高度危险作业在现有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虽然作业者以极其谨慎的态度进行作业,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避免高度危险作业产生的危害。但高度危险作业类造成的损害并非都由作业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发生的,可以免除作业者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违反规定作业在原告:屋顶上架设四根高压电线,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原告:意识到被告:的行为可能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已经提出要被告:拆除电线,被告:未予拆除,造成了原告:财产的极大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以在原告:家房屋上架设电线已经过原告:同意并立有协议、损害也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不能成立的。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不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案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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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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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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