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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除深圳)三旧改造诉讼——行政篇
来源:宋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8
浏览量:624

作者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数据来源:无讼案例网

搜索日期:2018年4月22日

2009年8月25日,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8号),奠定了“三旧”改造在促进广东省节约集约用地中的重要地位。三旧改造政策开始在全省铺开。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颁布,把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城市更新的主旨,三旧改造政策逐渐升级换代。

广东省内潮州、梅州、江门、中山、韶关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政策,对当地三旧改造进行指导。

本文为广东省(除深圳)“三旧改造”(诉讼篇)的行政诉讼部分。

(一)一审驳回起诉率

行政案件依上述搜索时间和关键词,篇数为97件案件审级分布,一审案件51件,二审案件43件,再审案件2件,非诉审查案件1件。

一审案件有51件,裁判结果中,驳回起诉案件有26件,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有18件,其他有7件。

一审驳回起诉案件共计26件,因原告不适格驳回起诉的有17件,因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的有2件,因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的有7件。

三旧改造过程中,存在许多征地行为,导致土地的性质及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权利主体的发生变更。

2. 被告不适格分析

2个案例中,第1件是错误地以非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2件因政府机构调整,原告没有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起诉的7件案例,具体而言分别是下列情形:

(2) 预征地阶段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的审批,所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只是征地实施部门与被征地单位进行征地补偿协商的依据,并不具有单方强制性,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最终补偿数额应以征地补偿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其他有权机关确定的补偿数额为准。该审批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涉案事实需行政复议前置(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6)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行为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总结:税务信息属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行政机关经征求第三人意见不愿公开的,如不存在不公开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应不予公开。

上述4案围绕同一个事实展开:

上述案件为涉第三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法院重点审查以下信息:

2、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首先,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中《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知原告向被告申请的第三人税务信息不属于税务机关应主动公开的范围。

再次,法院调查了事实,认定开发商的投资开发行为只是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参与到片区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其纳税情况与原告房屋被拆除不具有实际关联性,未对原告生产、生活、科研产生实际影响。

三、三旧改造中相邻权人的知情权

1. 三旧改造中相邻权人有知情权;

3. 因“三旧”改造方案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而整个不予公开,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案件事实:原告同方颐和幼儿园是旧厂房地块[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易210197号]的相邻关系权利人,现原告怀疑该地块登记权利人欲借“三旧”之名搞高层商业建筑,将严重影响原告及在读儿童合法权益。因此向本地市国土局申请公开该第三人的2014年8月22日之前“申请‘三旧’改造的方案”及实施情况。市国土局认为原告所申请的第三人2014年8月22日之前“申请‘三旧’改造的方案”中改造地块的容积率、年产值及拟改造情况等信息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及商业秘密,经征询第三人意见后不予公开;而方案实施情况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权所做的信息,不属于应公开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驳回原告诉求。

四、三旧改造中村集体自行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不属于政府征收行为

1. 三旧改造中,村集体自行改造并负责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复建地块改造后作为复建回迁使用的,不属于政府征收行为;

本问题分析样本为“三旧改造-广东省-行政”关键词项下“行政复议”案件中(2017)粤71行初450号、(2017)粤行终1435号基于同一事实两个审级的案例。

总结:

2. 行政机关为了尽快解决回迁户历史遗留问题承诺的补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问题分析样本为(2015)韶浈法行初字第22号、(2016)粤02行终7号基于同一事实的两个审级的案例。

案件总体情况呈三个特征:一是群体性诉讼较多;二是改造过程中涉及早期违章建筑、土地权属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诉讼较多;三是“旧”改造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关联诉讼数量较多。

2、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12件:行政机关在11件案件中均已对原告作出的答复说明行政机关已经能够很好地贯彻“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精神。

4、行政许可类案件8件:主要涉及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的合法性问题。

6、行政协议(即统计类型中的行政合同)11件(合并了行政其他类别中的8件):行政协议类案件主要纠纷类型集中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及履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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