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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来源:方桂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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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一般是受害人受伤后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返回家中或不能返回家中,或往返家中的交通费用高于住宿费的情况下,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

对于住宿费,如果在本地治疗的,实际处理中由于数额不大,或者补票据麻烦,往往放弃赔偿。外地治疗当事人往往提供了一部分住宿费的票据。那么,对于住宿费,法律怎样规定的呢?

实际上不同的赔偿规定中,有不同表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于住宿费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也就是说,该规定只规定了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的住宿费和外地治疗发生的住宿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住宿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这一规定计算住宿费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也处理交通事故的类似规定。这些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没有细化,本人认为也具有指导意义。

住宿费不通的地区会有不通的具体规定,2011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规定,住金华地区内的住宿费120元/日、凭据;住省内金华地区外住宿费150元/日、凭据;省外住宿费200元/日、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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