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一案件,被告在原告处分多次共现金借款120万元,月息两分,本稿借款后一直未还,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约定:2017年10月前归还10万元,2018年12月前归还20万元,2018年3月前归还30万元,生意的本金及利息在2018年12月前付清。但是被告未履行任何一期还款,要求被告全额归还借款时间有尚未到期,如何处理?
实践中,比较通行的做法解除借款合同,要求支付借款。这是一种可行办法。但是本律师认为解除借款合同后,月息2分的利息约定是否还有效就有争议了。资金占用利息客观存在,但是又不会按照月息两分计算。
经过分析和查找法律依据,本律师认为可以在不解除合同情况要求被告就全部借款一次性支付原告。理由如下:
1、 本案的民间借贷是有偿的实践合同,约定利息,分期还款。
2、《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合同法》在借款合同章节内没有约定分期还款逾期是否能一次性要求归还借款。故本案情况可以适用买卖合同章节里面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审理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4、分期付款逾期,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基本法理就是以债务人以实际行为展示其预期违约,分期付款本身就是为减轻债务的债务负担,保障债务人能从时间和空间达到偿债目的,在逾期情况作为债权人有合理理由债务人不会或不及时偿还债务,分期的目的都不能实现。
综上,民间借贷案件中,分期还款情形,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使在部分债务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全部债权提前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