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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思考之浅谈刑事辩护质证技巧(下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8-09-01 12:00  浏览量:277

    实物证据的质证

    实物证据在广义上包括物证和书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从证据载体上看,物证通常表现为物品和痕迹两大类,前者是指那些客观存在的物体实物,如刀枪棍棒、现金、尸体等;后者则指那些在其他物体上留下的印记,如脚印、车辙、血迹、精斑等。从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来看,物证之所以能发挥证明作用,是因为该证据的外形、大小、尺寸、颜色等物理属性,使其能够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书证是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从证据载体方面来看,书证通常表现为书面文件,如信件、文件、裁判文书等书面材料。但书证也不限于书面文件,有时一些实物也可以称为书证,如刻写有符号、文字、图形的其他非书面文件的实物载体。书证之所以能发挥证明作用,是因为其所记载的图形、符号、文字等表达了能够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实物证据的质证要点:(一)其是否真实,是否为原物、原件;(二)其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三)其来源是否合理;(四)其是在案发前、案发过程中生成还是案发后伪造;(五)其是否为孤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六)其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另外对于书证,还要注意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证人证言的质证

    广义的证人证言包括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陈述。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就案件事实及其所受犯罪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收到外界的干扰或者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言是否前后矛盾。(十)证言是否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另外若是辩护人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质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供述或自白,是其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陈述或者其说明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辩解是其就自己不构成犯罪所作的辩解意见或者其在承认自己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就自己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情节的辩解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质证要点:(一)是否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能和其他证据相印证。(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

    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别意见。

    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一)鉴定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三)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四)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客观;(五)鉴定的设备、方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六)鉴定的结论中是否有保留意见;(七)鉴定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笔录证据的质证

    笔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对其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以及证据提取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侦查人员在进行上述侦查活动的同时,将收集证据的过程以及所获取的证据情况作出准确的记录,从而形成具有证据效力的书面笔录。笔录证据又称“过程证据”。

    笔录证据的质证要点:(一)笔录证据反映的侦查过程是否合法;(二)笔录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规范;(三)主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以及证据提取的人员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以及证据提取的是否经过依法批准;(五)勘验、检查是否有见证人;(六)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有明显指认嫌疑;(七)侦查实验的条件是否与案发时条件有明显差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质证

    视听资料又称为“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软盘、电子磁盘等相关设备记载的声音、图像、活动画面。作为一种证据载体,视听资料通常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等高科技材料,所要记录的主要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声音、图像、活动画面。

    电子数据是一种存在于互联网络、通讯网络等之中的数据信息,是指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所记载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数据资料。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或域名等多种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质证要点:(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是否对其有影响;(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为伪造、变造、剪辑的情况;(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六)储存电子证据的介质在储存电子证据之前是否经过清理和清空,在证据中是怎么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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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铸满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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