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楼律师亲办案例
试用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来源:汪正楼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1
浏览量:171

作者/汪正楼律师


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如下: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上每种情形的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使用时要注意收集证据,注重程序要求,否则很容易造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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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汪正楼
  • 执业律所: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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