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西安律师>雁塔区律师>郑志春律师 > 律师文集

乘客公交车上受伤之违约与侵权的选择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8-31 19:03 浏览量:2298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4日李×乘坐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分公司所属的陕AG×××牌号的××路公交车,车辆行驶到唐延路的时候,因车速过快,车辆发生颠簸,导致李×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先后在西安高新医院及西安红会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9月1日,事后李×多次第×分公司进行协商,但第×公司在支付了医疗费后,便不再赔偿,至此双方发生争议,李×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于2017年12月27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王建宏律师、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案件处理结果: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8)陕××民初××号】,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34717.7元;二、驳回原告李×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原告李×负担61元,由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公司负担1923元。

办案心得:

本案系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但又存在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竞合,是两个诉讼的方向,看似简单,实际上还是比较细的。由于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可以追究公交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时,公交公司存在过错,也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事故存在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可以择一行使,但是如果选择按照侵权之诉,则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好处是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等,但乘客很有可能由于自身过错原因而导致无法百分之百赔偿,而且在举证责任上也有区别。如果选择违约之诉,弊端就在于无法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损失,但好处在于根据《合同法》第302条 公交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乘客只需要证明伤害发生在公交车上,而且伤害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乘客的伤害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也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交公司均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乘客存在一般过失,也不能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办理该案的初期,因为公交公司承认过错事实,双方在责任认定上无争议,且同意以共同委托鉴定的结果作为计算依据,故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我们选择了侵权之诉起诉,但是对方态度又发生了改变并拿出证据证明原告李×存在少许过错,这样对原告很不利,故我们也改变了诉讼方案,选择违约之诉,并最终被合议庭采纳,支持了我们的大部分诉请。综上,诉讼方案的选择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也应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线咨询郑志春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426

  • 好评:14

咨询电话:15829206492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