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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王圣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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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则该房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对于该房产的所有人将另一方的名字登记到房产证上的“加名”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加名”行为应该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即原房产所有人将其部分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以该观点为判决理由的占多数。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加名”行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准确说是夫妻双方对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作的财产约定,该约定作出之时即对双方产生约束效力。但该观点在判决中占少数。

笔者更赞同后一观点,原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将另一方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变更后房屋的状态包括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仅在房产证上加名,未约定份额的,为共同共有,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所有人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非房产所有人的名字,必定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如以结婚为目的,又或者以维护婚姻为目的,因此该“加名”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此种情况下被加名人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夫妻财产约定在作出之时,即产生对夫妻双方的约束效力。故“加名”行为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更能体现加名行为背后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加名”房产的分割,法院在处理时原则上平等分割,但考虑房产来源等因素酌情由原房产所有人给付“被加名人”低于房产一半价值的房屋折价款。该处理方式在普通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分割规则的基础上,考虑到涉案房屋的来源、出资,在房产分割上对原房屋所有人适当予以多分。综合过往的案例中法院认为部分的判决理由,法院考虑的因素还包括:对房产贡献大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夫妻之间所尽义务大小、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等等因素。

另外,房产证上不仅加名而且明确各自份额的,为按份共有,各自占有的房产份额为个人财产,法院在分割房产时是按所明确的份额分割。在分割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在约定的份额比例上上下浮动后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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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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