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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丨牢守权利边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和平共处”
来源:徐丹阳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量:654

牢守权利边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和平共处”


 

【案例信息】

【案由】商标权纠纷

【案号】(2014)浙知终字第23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4.12.11

 

【争议焦点】

【一审争议焦点】

一、原告要求保护的涉案商标核定服务范围与被告经营的范围是否属同种或类似服务及被告突出使用“开心人大药房”、“开心人”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二、如构成侵权,被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二审争议焦点】

一、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开心人大药房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开心人”字样是否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宁波市**开心人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店招及包装袋上停止突出使用“开心人大药房”和“开心人”字样;

二、被告宁波市**开心人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概要】

    原告系“开心人大药房”商标的权利人,原告认为被告分别在店招、包装袋等上使用“开心人大药房”、“开心人”字样,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商标权,遂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被告宁波市**开心人大药房的企业名称经宁波市工商局镇海分局核准注册。被告在店招及购物袋突出使用了“开心人大药房”、“开心人”文字的标识,系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遂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冲突】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时应牢守各自的权利边界,“和平共处”。(注意:本处主要关于商标注册在前,企业名称核准在后,暂不谈及其他情形)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过国家职能部门依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到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当两者冲突时,其各自的权利边界何在呢?

首先,先明确企业的字号权的权利范围。企业名称权是个体工商户、企业等主体符合法的文字组合进行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有使用权,是经过国家职能部门依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受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一般来说,就企业字号权的内涵来说是比较窄的,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场所进行表面企业身份的适用,不得作为企业营销广告等使用。在本案中,**开心人药房对“开心人”字样的使用主要有两种形态,即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和作为推销、广告使用。其中在塑料袋、结算小票、结算单上的使用可以认定构成突出使用,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其次,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来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内涵主要包括专有使用权、收益权、许可权、转让权、出资、质押、抛弃等。而其权利的外延界限主要在于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在本案中,原告特别注明对“大药房”文字放弃专用权。镇海开心人大药房及两家分店分别在店招、包装袋等上使用“开心人大药房”、“开心人”,且“开心人大药房”及“开心人”字体加大加粗且进行了艺术化处理。这显然已经超出了企业字号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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