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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是否可以单独代理专利诉讼案件
来源:纪中久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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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起,专利代理制度正式确立至今已经走过了15年的历程。专利代理制度的确立为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专利制度的不断发展,现行专利代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要,有必要适时加以补充和完善。在专利代理人、律师、专利律师之间的关系,专利代理人是否可以作为专利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等问题上,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要在总结我国专利代理制度发展实践的基础上,考虑到专利代理制度要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同时不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通行做法。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专利代理人的准入严格把关。专利代理人与专利律师在专利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与作用也是不同的,一些国家的具体做法如下:

  在美国,从事专利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声誉。二是具有法律、科学和技术背景,以便为专利申请人提供有价值的服务。三是有能力指导和协助专利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隶属于商务部)从事专利事务。这三项能力是否达到以通过专利资格考试来体现。只要具有工程学或自然科学学位或同等学力,便可参加这一考试。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并通过了专利资格考试,便可在专利商标局注册作为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

  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不同在于:专利律师既是律师,又具有国家认可的技术领域的学位,通过了专利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则不具有律师资格,只具有国家认可的技术领域的学位,通过了专利资格考试。另外,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范围不同:专利律师可以在专利效力、专利侵权和所有的专利诉讼案件中为客户提供服务,并且可以代理客户申请商标和服务标识;专利代理人只能为专利申请准备材料并提出申请,不能从事诉讼,也不能从事地方法院认为属于实践法律的专利事务。如果当事人所在的州法院认为某些事务虽然是诉讼以外的事务,但属于实践法律的行为,如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等,专利代理人仍然不能从事,应由专利律师从事。

  欧洲专利代理人统一称为欧洲专利律师(European Patent Attorney),其资格准入与英国相似,但对专利代理人的理工科背景要求更加严格。要成为欧洲专利代理人,第一要具有自然科学或技术资格,如生物、生化、化学、电子学、工程学、医学或物理学等;第二要在专业机构接受培训或受雇于公司或企业处理专利事务达3年到6年的时间;第三,达到以上两个条件,方可参加欧洲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European Qualifying Examination)。欧洲专利局设有三级机构来实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理事会(Examination Board)、考试委员会(Examination Committee)和考试秘书处。通过考试取得欧洲专利代理人资格后,不能直接执业,还需要进行执业代理人注册登记(注册后自动成为欧洲专利代理人协会成员,每年需要向协会缴纳150欧元会费),方可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正式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在我国继续保留专利代理制度是必要的。从国外的经验和做法表明,专利代理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组成部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国务院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过程中,尽管对专利代理制度的存废有着较大争议,最终还是保留了专利代理制度。当前,世界各国除少数国家外,如瑞典、丹麦、斯洛文尼亚,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较完善的专利代理制度。建立专利代理制度已经成为各国专利代理的趋势,也符合我国专利制度的实际需求。

应适当提高我国专利代理人的资质要求。尽管世界各国对专利代理人的资质要求尽管不同,但专利代理人的素质都具有相当高的水平,第一,都具备大学理工科毕业的学历背景。第二,专利代理人在获得代理人资格之前都已经有了专利代理方面的实践经历。第三,都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而且其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十分注重考察考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全面法律知识。我国的专利代理人在教育背景和实践经历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专利律师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与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相适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与世界的接轨,有必要适当提高我国专利代理人的条件。

  只有律师才有资格代理侵犯专利权纠纷诉讼。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范围不同: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诉讼事务。比如,在美国,专利律师可以在专利效力、专利侵权和所有的专利诉讼案件中为客户提供服务,并且可以代理客户申请商标和服务标识;专利代理人只能为专利申请准备材料并提出申请,不能从事诉讼。在德国,除了在联邦专利法院的无效诉讼中专利代理人可以单独代理之外,在其他的专利诉讼中,专利代理人都需要与律师共同合作,作为律师的辅助人员出庭参加诉讼。在日本,只是在2002年日本《专利代理人法》修改后,专利代理人才可以在法官准许的情况下,代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而且仅限于专利侵权诉讼。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对专利代理人代理侵犯专利权纠纷诉讼有一定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律师才可以担任提供有偿服务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法》也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并明确规定了违反此规定的罚则。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国际社会普遍的、通行的作法来考虑,还是从我国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连贯性来考虑,在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的设计上,专利代理人一般不应单独代理诉讼案件。但为了便利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纠纷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专利代理人可以与律师共同代理,作为辅助人员出庭参与诉讼,弥补代理律师专利知识的不足,实现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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