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红亮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认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来源:付红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8
浏览量:1153

如何认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一、本案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根据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而本案的受理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仲裁庭组成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作出裁决的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从受理到组庭时间长达9个月,从受理到裁决时间长达14个月,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合理期间,并且本案期间没有任何中止、鉴定等法定情形。仲裁庭无故延长审理期限,没有及时制作仲裁文书,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影响了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和本案的公正裁决。

(二)、根据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法律规定及仲裁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在开庭前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人证言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仲裁庭在2017年12月15日和2017年12月22日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根本没有提及证人作证,并且双方彼此进行了辩论和最后陈述。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庭后申请证人作证,仲裁庭未经申请人同意私自于2018年1月6日强行开庭,严重违反了仲裁规则和证据规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在本案仲裁开庭审理中,对被申请人向中介支付的中介费15000元、贷款手续费6800元、服务费1000元、评估费4400元等5张收据真实性提出质疑,指出应当提交对应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来证明真实性,上述证据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了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是否发生或发生多少,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交付款项的事实而被申请人没有进行任何说明,至今隐瞒上述证据没有提交给仲裁庭因此该情形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

三、本案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虚假的:仲裁庭在2017年12月15日和2017年12月22日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根本没有提及证人作证(涉嫌故意隐瞒),并且双方彼此进行了辩论和最后陈述。被申请人庭后根据庭审辩论和最后陈述情况,申请证人作证的证言内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其一,证人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易受被申请人庭后诱导;其二,证人的证言模糊笼统,与已有证据前后矛盾,没有具体性,不符合常理;其三,在庭审辩论和最后陈述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证人再出具的证言易受被申请人干扰,因此该证人证言是虚假的,不可采信。因此该情形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

 

以上内容由付红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付红亮律师咨询。
付红亮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48好评数3
  • 办案经验丰富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付红亮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5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