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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引发的邻里纠纷
来源:黄文铨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量:1766

摄像头引发的邻里纠纷

导语: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公民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人们日益增强的安全意识,有不少人会在家中及四周安装监控,这一做法为自身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往往因此引发了不少的邻里矛盾。所以本人就以安装监控摄像头引起的邻里纠纷为切入进行案例分析,希望通过此文能正确引导大家认识法律,了解法律以及面对纠纷能正确妥善处理,以实现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董某发现自家大门的锁常被人破坏,于是,便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可没想两个监控摄像头却引发了一场持续5年之久的邻里纠纷。顾某是董某的邻居,与董某同楼层,同走廊。因为董某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能够捕捉到顾某家人及亲朋好友进出家门的行踪。如此一来,邻居顾某很不舒服。

 顾某和董某平日关系不错,并无深仇大恨,那两人为何就此扛上了呢?其实啊,顾某和董某这点纠纷不是一次两次引发的。2013年下半年开始到案件结束,董某共安装了三次摄像头,三次安装顾某经协商不成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前两次诉讼中,法官均以调解结案,一方面,董某认识到自己将摄像头对着顾某家的阳台,确实有些过分。另一方面经过法官正确引导,加之董顾两家邻居关系,最终董某同意拆除监控。但是2014年10月董某又在自家大门的内门木门上安装了一个猫眼摄像头。一而再再而三的安装监控,彻底激怒了顾某。于是,顾某以董某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董某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那么,顾某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调查与处理】

  庭审当中,法官就有关事实调查的非常清楚,董某在其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属于事实,而且,董某家门上的猫眼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可以覆盖从顾某家进出的范围。但是如何适用法律呢?到底董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顾某的肖像权、隐私权问题?

    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一审认为虽然顾家的进出行为能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但顾某室内情况不能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能拍摄到的只是顾某门外的公共区域,而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因此,董某上述行为并未侵犯顾某的隐私权。另外,董某也并未将猫眼摄像头拍摄到的肖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因此,董某的行为也未侵犯顾某的肖像权。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也被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再审阶段,省高院认为,董某安装的摄像监控可以完整监控顾某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其记录了、存储了他人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他人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逐根据民法通则“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受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董某的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判决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摄录顾某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第一一个关键词就是隐私,何为隐私呢?根据定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那么在本案中,董某监控获悉的、储存的顾某进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呢?答案是肯定的,尽管董某安装监控的目的正当,所拍摄的范围是在公共走廊,但董某安装的监控能够拍摄并储存到顾某家所有进出时间及人员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是顾某极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个人信息,故此,应当视为侵犯隐私。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本案完全可以肯定董某安装监控动机的正当性,安装监控本身也不具有违法性,那为何还构成侵权呢?这就是本案涉及的第二个关键词注意义务。我国民法上的注意义务要求义务主体必须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要求行为人在为行为时有预见和避免致害后果的义务。本案中,董某就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妨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正是如此,董某的行为最终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我国法律中,关于个人能否安装监控,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规定。而私权面前,法无规定即自由,照说,董某是有权安装监控的。那么董某安装的监控,拍摄的又是公共区域,为何被法院还要停止摄像安装呢? 一方面,董某三番五次的安装监控,且每次安装的监控均能摄入顾某家个人信息,超出了顾某的容忍度。另一方面所谓的隐私并不局限于私人领域。董某的行为尽管拍摄的是公共领域,但后果仍是侵扰了他人心理上、精神上的安宁,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所以,再审法院认定了董某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规定。

【结语】
    一切权利,不是自私构成的前提。权利的实现,不可能存在于以权利为封闭圈的自我中心之间。权利之所以可能,乃是合作、互惠、宽容之故。所以本人在此郑重提醒大家,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益。依法享有权利、才能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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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文铨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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