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盛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代理词
来源:郭永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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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孙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欠原告六万元钱的事实十分清楚。

原告与被告本为朋友关系,一直在合伙做生意。2012年12月份,被告声称有一个好生意,让原告投资。原告拿出所有积蓄,交给被告管理。生意没有做成,经过结算,2012年12月15日被告写下保证书,另下欠孙某某陆万元手头宽裕再还。有双方的签字按手印,以及两位在场见证人梅某某和韩某某的签名,足以证明。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欠款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得到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又交给梅某某和韩某某,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孙某某对款项交给被告后的使用情况并不明了,因此该款项的使用情况与原告无关,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被告与梅某某和韩某某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欠款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结算欠款时,双方只约定被告手头宽裕时被告再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12年底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向被告主张权利。从 2012年12月15日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欠款事实十分清楚,欠条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郭永盛律师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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