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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量: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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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三十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五年。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残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二十年;但是,60周年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六年。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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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律师   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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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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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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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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