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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何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如何处理
来源:孟昭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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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被取保候审人有何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如何处理?被取保候审人有法定义务合和酌定义务,而法定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酌定义务包括哪些内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时候要视情节轻重处罚。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每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定义务包括: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所谓酌定义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和被取保候审人的具体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酌定义务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办案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一项或多项酌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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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孟昭忠
  • 执业律所:
    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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