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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小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0
浏览量:728

关于对某某某涉嫌诈骗的

辩护意见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某的委托,指派唐小涛律师作为某某某的委托律师,辩护人通过和某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交流,在看守所多次会见某某某本人,谨慎阅看全案的证据材料,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对某某某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过重,请求贵院充分考虑委托律师的意见:

      本案是一起因银行借贷、担保关系引起的民事经济纠纷,某某某本人由于在经商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做生意失败。之后为躲避债务采取了不当的行为,但该案仍然是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当以刑事犯罪追究某某某本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根据某某市公安局某公(刑)刑诉字【2018】某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下:

1、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找到被害人某某某,称自己因资金周转需要贷款,请求某某某为自己帮忙,后某某某将自己经营的某某某服装店转至某某某名下,用某某某提供的资料在某某市某某某市场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数拾万元,后未向银行还贷款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某某。

2、某年某月,被害人某某某向某某某提出借款数万元,某某某称自己也需要资金周转,让某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帮其贷款,随后某某某用某某某提供的资料向新城镇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数拾万元,将其中数拾万元拿走,后未向银行还款离开某某。

3、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自称认识农村合作银行的领导,以给某某某找工作需要打点为由,在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先后三次诈骗某某某现金数万元。

  4、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找到被害人某某某后,称因资金周转需要,让某某某帮其贷款,并称自己有多处房产及店铺,受害人某某某信以为真,以自己名义向信合银行贷款数拾万。后将所贷的数拾万全部交于某某某使用。某年某月,某某某在未告知某某某的情况下失去踪迹。

5、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某某、某某等地为躲避受害人及公安机关的寻找,未经过其妹妹某某某的许可,多次使用某某某身份证乘车出行,某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某某车站购买某地至某地的车票后,被某某铁路公安处某某车站派出所抓获。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涉嫌诈骗案件四起,诈骗金额约60万元,涉嫌盗用身份证件案一起。

二、辩护人结合某某市公安局某公(刑)刑诉字【2018】某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向贵院移交的证据卷宗逐一进行证据质证。

1、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找到被害人某某某,称自己因资金周转需要贷款,请求某某某为自己帮忙,后某某某将自己经营的某某某服装店转至张某某名下,用某某某提供的资料在某某市某某市场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数拾元,后未向银行还贷款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某某。

某某市公安局向贵院移交的《诉讼文书卷》第3页《受案登记表》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栏中写明:

 (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故略)

某某市公安局向贵院移交的《诉讼文书卷》第9页某某某的《报案材料》中“(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故略)”

某某市公安局向贵院移交的《诉讼证据卷》第51页某某某的受害人陈述笔录写明:“(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故略)”

说明某某某贷款时间某年某月某日,就贷款的全部过程某某某已经做了陈述,某某某帮办理贷款是由于某某某的老公某某某和她是同事帮忙贷款,银行的签字手续是某某某本人亲自陪同某某某办理的。

某某市公安局《诉讼证据卷》第55页某某某给某某某书写的《办理担保贷款保证书》“(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故略)”

某某某借用某某某身份证办理贷款、贷款由谁偿还、某某某品牌女装的营业执照、该店铺的产权,经营决策以及其它相关事宜双方都做了明确的约定,而且某某某不是第一次帮助某某某办理贷款,其它很多行为都是遵循第一次的惯例,某某某本人并没有对某某某有任何欺骗行为。

某某市公安局《诉讼证据卷》第147页笔录第2页某某某的证人《询问笔录》中陈述“(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故略)”

某某某的证人《询问笔录》中明确说明,某某某本人陪同某某某到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了全部事实,货款发放是由借款人在我们行内办理一张银行卡,然后将卡号写在合同上,直接将贷款打进预留的卡号内。货款下来打进卡内的话会有短信通知。而在此过程中某某某本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对银行的工作流程和事项完全知情,某某某本人并没有欺骗行为。

某某市公安局《诉讼证据卷》166页笔录第2页某某某的证人《询问笔录》中陈述“(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故略)”

某某某的证人《询问笔录》中陈述她所知道的某某某有“某某某” 某某某,“某某某”服装店,“某某某”服装店这几家服装店。还有美容院。

某某市公安局《诉讼证据卷》某页-某页《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显示:某某服装店注册在某某某名下,某某服装店注册在某某某名下,某某服装店注册在某某某名下。某某服装店注册在某某某名下。

某某市公安局《诉讼证据卷》某页《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某某某和房东某某某签订的合同中租赁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租赁房屋为某某某商铺4、5、6、7、8、10号陆间,合同还约定由某某某承担内、外部装饰、装修及门窗的维修,第九条明确约定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须经出租人同意。

某某市公安局《诉讼证据卷》某页某某某的《讯问笔录》:“(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故略)

结合某某市公安局向贵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中的内容,某某某先后有的店面有“某某某”服装店,“某某某”服装店,“某某某”服装店、某某服装店、某某服装店、某某服装店、某某7间服装店。而证人某某某证人证言显示每间服装店出租人收租金一年约为4800元(指未装修的光面店),还有美容院。如果按每间租金某某某收定金1万元,租金2万元计算,收益也不错。为什么经营状况很好的店面某某某不继续经营,反而要离开某某呢?原因是因为婚姻失败,在离婚时就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净身出户,仅仅要了婚生小孩某某某的抚养监护权。在次承租户躲着拒不向其交纳租金,并且向出租人某某某承诺多交租金的前提下,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和出租人就转租事实没有留下书面证据,导致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十年的租赁合同,在履行两年后由于出租人和次承租户联合起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采用粗暴的方式毁坏某某某的店面装修,把衣服都扔在地上或清出商铺,导致某某某本人陷入绝境,为了自身的安全问题不得不离开某某。

以上事实和证据都充分说明,某某某本人在申请贷款时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领取贷款后自始至终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某年某月领取贷款后,某某某不仅要向房东交纳房租、水电费,还要维持店面的装修、进货,扩大店面经营。某某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起因银行借贷、担保关系引起的民事经济纠纷,某某某本人由于在经商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做生意失败。之后为躲避债务采取了不当的行为,但该案仍然是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当以刑事诈骗犯罪追究某某某本人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是对民事私权纠纷救济途径的错误处理。

2、某年某月,被害人某某某向某某某提出借款数万元,某某某称自己也需要资金周转,让某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帮其贷款,随后某某某用某某某提供的资料向新城镇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数拾万元,将其中数拾万元拿走,后未向银行还款离开某某。就被害人某某某的报案材料中,事情经过和某某某大同小异,唯一区别在两次贷款过程中,贷款2数拾万元,某某某都使用了数拾万元,某某某使用了数万元。

3、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自称认识农村合作银行的领导,以给某某某找工作需要打点为由,在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先后三次诈骗某某某现金数万元。

某某市公安局《诉讼证据卷》103页对被害人某某某的《询问笔录》中某某某陈述以给某某某找工作为由分三次给某某某数万元、数万元和数元。而《诉讼证据卷》第98页第1份是《收条》写明收到现金数万元,第2份写明《欠条》写明某年某月某日借得现金数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明显说明被害人某某某在说谎。

4、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找到被害人某某某后,称因资金周转需要,让某某某帮其贷款,并称自己有多处房产及店铺,受害人某某某信以为真,以自己名义向信合银行贷款数拾万。后将所贷的数拾万全部交于某某某使用。某年某月,某某某在未告知某某某的情况下失去踪迹。该陈述仅仅是被害人某某某的个人陈述,就某某某借款的前后经过和某某某、某某某的过程大同小异。

5、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某某、某某等地为躲避受害人及公安机关的寻找,未经过其妹妹某某某的许可,多次使用某某某身份证乘车出行,某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某某某车站购买某某至某某的车票后,被某某某铁路公安处某某某车站派出所抓获。

某某市公安局《诉讼证据卷》某页某某某的《讯问笔录》“(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故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本案中某某某的情形,盗用了妹妹某某某的居民身份证购买过几次火车票,在某地至某地段没有坐上车,在某年某月某日购买后被当场抓获,但是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违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法规,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本案中某某某因为婚姻失败,在离婚时就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净身出户,仅仅要了婚生小孩某某某的抚养监护权。在次承租户躲着拒不向其交纳租金,并且向出租人某某某承诺多交租金的前提下,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和出租人就转租事实没有留下书面证据,导致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十年的租赁合同,在履行两年后由于出租人为了多收租金和次承租户联合起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采用粗暴的方式毁坏某某某的店面装修,把衣服都扔在地上或清出商铺,导致某某某本人陷入绝境,为了自身的安全问题不得不离开某地,临走时身上只带了几千元钱。

而受害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和某某某在无法找到某某某的前提下,向公安机关编造事实借助公权力的力量把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抓捕归案,以达到偿还银行贷款和借款的目的。

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完整准确的说明该案是一起因银行借贷、担保关系引起的民事经济纠纷,而对某某某在领取几笔贷款后的时间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事实证据也很模糊。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以诈骗罪追究某某某的刑事责任,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由于时间关系辩护人提交给贵院的辩护意见比较笼统,具体意见将在法院审理阶段做出详细的阐述和说明。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贵院酌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此 致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的委托律师

                     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    唐小涛

                      某年某月某日

 

 

 

 

   附:公诉机关经过详细审查全案的证据材料,采纳了辨护律师的意见,没有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以假冒他人身份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拘役6个月,缓刑1年。

以上内容由唐小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小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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