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俊涛律师亲办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意见
来源:丁俊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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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下简称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丁俊涛、丁小宁律师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5次会见嫌疑人,详细询问了案件情况,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成立自首;仅以84万元金额为限承担共犯责任,且属于从犯。

一、本案基本事实

嫌疑人于2016年1月份到某某公司工作,具体职务是某某公司在松江区开发的某某某花园房产项目的销售主管,直接上级是某某某花园项目的案场经理孟某某,孟某某的直接上级是销售总监金某某,金某某系某某某花园项目中具有最终决定权的人。

2016年5、6月份起,嫌疑人听从金某某,孟某某的指令和安排,开始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以“房子是公司领导特意留出来的,如果想要的话需要支付一定的好处费”为由,向客户收入取额外的费用。在职期间共向5名客户收取共计84万元的好处费,自己分得赃款20万元。

二、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已经将自己犯罪行为向公司的领导以及法务进行了坦白,依法应该成立自首。

根据嫌疑人在笔录中的供述(笔录时间:2017年9月12日14:45—16:25):

2017年7月初,曾主动联系某某公司上海事业部营销总监佟某某,交代自己参与了某某某花园项目的事情,交代的内容相对笼统,不具体。

2017年8月8日上午,嫌疑人接到某某公司法务人员(自称姓李,电话1xxxxxxxxxx)通知其去公司谈谈某某某花园事情的电话后,虽然嫌疑人已经意识到公司可能会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但仍然第一时间赶到公司,在和法务谈话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将自己在某某某花园中涉嫌私自向客户收取好处费的事情做了详细具体的交代,交代完毕后,奉贤经侦到场表明身份和来意后将嫌疑人都走,归案后嫌疑人也是如实供述相关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曾二次主动向其所在单位交代了自己违法犯罪事实,其中对某某公司李法务进行了彻底的交代。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依然两次积极主动向自己的公司领导以及法务人员进行如实交代的行为,依法应该成立自首。

嫌疑人在自己的笔录中也提到过这两次行为,但是辩护人在案卷材料中并未发现公安机关就这一情况向佟某某和某某公司的李法务人员进行核实的询问笔录

因此辩护人建议检察院自行侦查该细节,对两名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嫌疑人已经两次向公司坦白了相关犯罪行为的事实。

三、嫌疑人涉案金额应该是84万元

根据本案中嫌疑人、孟某某、张某某笔录内容,嫌疑人和张某某都是作为独立个体分别与孟某某和金某某合作的,嫌疑人与张某某级别相同,彼此直接没有业务交叉关系。也即本案的犯罪行为事实有两条线:第一条线为金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第二条线为金某某——孟某某——李某某。

嫌疑人和张某某同时担任某某某花园项目的销售主管,工资的发放均是根据工作业绩来计算,而且都是单独接触客户,单独向孟某某请示与沟通,孟某某再向金某某汇报,负责完成整个销售行为。所以二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存在任何的交叉和上下级领导关系,依法仅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银行账单、孟某某的笔录以及被害人笔录显示:

本案嫌疑人犯罪行为涉及的客户一共有5名(颜某某16万、谢某某18万、王某某20万、李某某10万、宋某某20万),收取的好处费仅仅84万元,自己获利金额仅仅20万元。

四、嫌疑人不是本案的犯意发起者,处于犯罪的最末端,系从犯。

根据本案中四名嫌疑人的笔录,可以很清楚的发现,金某某处于本案犯罪行为的最顶端,始终都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是具有最终决定权的人。本案中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首先是对某某某花园项目具有最终决定权的人金某某在私下或者半公开场合说停止销售楼盘的顶层的二十几套房子和联排别墅的边套,要向客户多收取好处费。其次,将一批自认为可以加价销售的房源名单给孟某某。再次,在嫌疑人发现有愿意加价购买房屋的客户向孟某某汇报后,孟某某再向金某某请示是否可以出卖,以及收取多少好处费;最后,嫌疑人在收到好处费以后,第一时间汇报孟某某,孟某某根据金某某决定的分成比例告诉嫌疑人自己可以留存的数额。

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之中,嫌疑人作为销售人员,只是处在第一线寻找客户,对于是否出卖、是否收取好处费、收取多少好处费、如何分配好处费,均不是自己来决定,每个环节都要逐级汇报,最终由金某某决定。

因此嫌疑人在犯罪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既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也不是指挥、组织、领导者,更不是犯罪收益的支配者,仅仅是听从上级领导指令的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其次要和辅助作用,所以在本案中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成立自首;仅在84万金额内成立共犯,且属于从犯。

                                       辩护人: 丁俊涛 、丁小宁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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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俊涛
  • 执业律所:
    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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