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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盈法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谁利用了我的善心?
来源:河南盈法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0
浏览量:361

“我钱包丢了”“我钱包被偷了”“我没钱回家”“我没钱吃饭”听到这些话你要小心了,这可能都是骗子的谎言。

案情还原:

  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流窜至北京市平谷区多个小区内,锁定目标后谎称钱包、手机等物遗忘在出租车上,博取同情,以借款的手段,多次从事主手中骗取钱财,有时趁事主不备,将其财物盗走,犯罪所得共计为人民币一万四千余元。

案情分析: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两罪数罪并罚。其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提醒

  独自在家时遇有陌生人试图进入,请谨慎小心,不管对方以何种理由博取同情,莫要随便开门。

  在马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遇到陌生人推销物品或者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时,需核实对方身份,必要时带其寻求警察帮助,将钱包等贵重财物看管好,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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