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山律师亲办案例
违背公序良俗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张光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7
浏览量:2110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张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9日,刘某与张某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刘某借给张某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张某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刘某的情人。如果张某(女)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刘某(男)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某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月27日,刘某与张某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某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刘某支付。张某自愿做刘某的情人,如果张某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刘某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刘某提出解除与张某的情人关系,则张某有权不退还刘某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某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刘某因双方关系不融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某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刘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已支付给张某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刘某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一审鉴定程序不合理,不予准许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依据不足;上诉人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印证了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等。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刘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效;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道德层面也存在瑕疵。二审应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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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山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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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光山
  • 执业律所:
    河南南阳楷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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