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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借钱之前约定好这一条,不怕债务人玩失踪!

作者:四川漫江律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8-17 15:13 浏览量:256

【以案说法】  借钱之前约定好这一条,不怕债务人玩失踪!

 

甲和乙是同村人,乙向甲借了10万块钱,说是去外地投资搞生意。乙在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甲越等约焦急,寻思着只能去法院解决了,于是把乙告上法院。但是打官司这个过程也让甲很着急,想着这么简单一个案子,咋几个月也没搞完。就此,甲咨询了法官后才知道,因为借款人消失了,这个官司打起来就比一般的案子复杂。打官司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法院要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方。如果,法院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那必须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在报刊、电视台、网络上登载公告等办法,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的送达方式。公告会消耗较长时间,比如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上诉状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二审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

如何避免发生上诉情况呢?

很!简!单!

只需双方在借条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例如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加上这么一小段话

 

双方约定送达地址为:

甲方(出借人):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乙方(借款人):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如果双方在借条里约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便可用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如当事人拒收或退回该邮件,直接视为已送达!出借人再也不用担心被告逃之夭夭,借机拖延诉讼期限,逃避债务的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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