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磊律师亲办案例
常见的房产纠纷案例系列解读(二)
来源:郭玉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7
浏览量:502

楼盘销售广告内容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某公司宣传广告的“项目介绍”中称“物资城内主路宽18米,辅路宽16米,完全可以容纳各种型号的大货车自由进出,经营户大可不必担心由于过道过窄无法装卸货物”;在商业广告的首页最下方注有一行黑色的小字“项目最终解释归某公司所有”。业主王某在临交房时,发现其购置的门面因该公司修了地下室的进出口通道,导致门面面对的路面只有3.7米,严重违反了其宣传材料所写的内路辅路宽16米的承诺。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售人的商业广告一旦具有具体明确的内容,符合司法解释中要约的规定,应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即使出售人以广告中“本广告归某公司最终解释”,依然不能对抗该广告属于要约的事实。本案,王某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房产证是自己的,却卖不了得房子

 孔女士和丈夫李某在婚后通过房改的方式,购买了本单位的房屋,房产证写的是孔女士自己的名字。2015年丈夫李某去世后,孔女士准备将这套房屋出售,没想到遇到了难题。原来,李某两口子有一个女儿,李某的父亲早已去世多年,李某的母亲于2016年去世,李某还有弟弟妹妹六个。孔女士非常疑惑,为什么从自己单位房改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也是自己的,却卖不了呢?

律师说法:

这套房屋是孔女士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李某享有的房产份额发生继承,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由李某的女儿、孔女士、李某的母亲三人平均继承。在房屋分割前,李某的母亲于2016年去世,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李某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由李某母亲的继承人,即李某的六个弟弟妹妹转继承。现在,孔女士想要出售这套房屋,需先经过上述继承析产程序,将房屋变成自己单独所有,才能顺利出售该房屋。孔女士可以和其他六个弟弟妹妹协商处理房屋过户问题,对他们进行合理的折价补偿,由六个弟弟妹妹配合孔女士办理房屋过户,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对房屋析产后再出售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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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磊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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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玉磊
  • 执业律所:
    内蒙古乔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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