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因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被告管辖区异议的裁定,被告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案情分析:
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1、原告起诉解除的《协议书》中有关于管辖的明确约定,即由租赁土地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上述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