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
原告xx与被告xx是姐弟关系,原被告父母先后去世后,留下两套北京的房屋。原告自父母去世后,一直占有、使用东城区面积较大的房屋;被告占有、使用朝阳区面积较小的房屋。2015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5万元,当时口头陈述为因其占有、使用大房屋,所以给予被告四年的租金补偿。
2017年12月,原、被告通过继承诉讼分割了父母的全部房产。2018年5月,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25万元。
案例分析:
一、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另一方收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综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何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标准。何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简单说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规定。
就本案而言,原告向被告支付25万,系基于双方约定,即25万是租金。被告已经提供原告的短信证实该点,原告也认可短信内容。因此,该25万元不应属于不当得利。
二、原告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短信,原告2015年6月1日即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一直未主张权利,直至2017年12月方提出请求,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因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截止至《民法总则》出台前已经届满两年,故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以诉讼时效经过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