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发财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未在合同上签名,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伍发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5
浏览量:2068

案情简介:


李某向张某借款,何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何某在张某提供的《借款合同》上签名。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如有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解决。之后李某逾期未还款,张某提起仲裁。何某、李某认为张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合同》未成立。其中的仲裁条款没有约束力。


律师说法: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张某虽未签名,但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即交付借款,且李某显然是接受的,根据既定事实可以确定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其中的仲裁条款自然也有效。且张某持合同提起仲裁,视为对合同及其中仲裁条款的认可。


在李某未提出证据证明张某是依据另一份合同而为给付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张某履行的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真实存在是没有异议的。其次,《借款合同》载明了仲裁条款,从何某、李某签名,且张某也实际提起仲裁的行为来看,并不能推定出双方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有相反的意思。最后,结合前两点,既然合同已因实际履行而推定成立,那么合同成立的效力也就当然的延伸至其中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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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伍发财
  • 执业律所: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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