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2008年4月14日去世)与其配偶王某(2002年1月28日去世)共生育二女二男,即长女王某1、次女王某3、长子王某2、次子王某4。2016年10月14日,王某1、王某2与王某4及王某3因共同继承登记在被继承人郑某名下的房产,并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手续。2017年1月10日,上列子女四人通过房屋中介将遗产房屋以总价人民币280000元出售给他人,且一致同意将全部售房款打入以王某4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内,售房款按各得25%平均分配。2017年2月10日,王某4持上述银行卡提款人民币45000元自用,又于2017年2月12日提款人民币235000元自用,擅自占有了归王某1、王某2及王某3所有的售房款(各人民币70000元),且至今拒不退还。
王某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支取的归他人所有的售房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判处王某4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王某4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2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达到入罪标准,王某4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只有自诉人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判处王某4罪行。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民事纠纷极有可能转化成刑事犯罪,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正确处理民事关系,避免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