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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识别与处罚
来源:路恒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1
浏览量:3301

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识别与处罚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王某和担保人秦某,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万元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提供30万元借条一张,30万元收条一张,证明借款30万元事实。对于款项交付,原告诉称系现金当场交付,债务人张某没有到庭,担保人秦某表示没有看到30万元借款交付,也没有听债务人讲收到30万元现金。

【庭审现场】

       庭审中,围绕三十万元借款事实是否成立各方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成立,借款合同可以证明借款合意,收条可以证明债务人收到借款事实;但担保人认为,本案的借款金额高达30万元,属于大额现金交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成立。鉴于债务人没有到庭应诉,对于款项的交付细节以及资金来源,原告有义务进一步举证并说明。此外,结合庭审情况,原告与债务人存在串通骗取担保人担保,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可能。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宣判,而是立即向原被告释明并提醒注意以下诉讼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若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那么法庭不仅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且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会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借款合同及收条在形式上均具有合法性,但证据形式的合法并不能掩盖其非法交易的虚伪性,一旦该起诉讼被认定虚假诉讼,可能就不是败诉那么简单的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所以,虚假诉讼不可为,一旦败露难免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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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路恒飞
  • 执业律所: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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