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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
来源:刘佳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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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佳伟律师。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发展,劳动者发生各类工伤事故案件也是逐年增加。关于工伤保险补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问题,关键在于,侵权人是否是第三人和该工伤是否是职业病。根据该两个问题总结出下列三种情况

一、劳动者并非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并且该工伤并非职业病。

此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只能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并不能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承担民事赔偿在责任。

二、劳动者并非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但是该工伤是职业病。

劳动者患职业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补偿,没有什么争议。然而职业病不同于一般的工伤,劳动者患职业病,大多治疗周期较长、医疗费用较高。并且许多职业病很难治愈,即便能够治愈,劳动者也很难恢复到患病前的身体状况,对其之后生活有一定影响。仅仅依靠工伤保险补偿不足以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针对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即如果工伤保险补偿不足以弥补劳动者因患职业病造成的损失,对于尚未弥补部分,劳动者可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三、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的情形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在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仍可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这里的“第三人”我认为不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机械的将其定义成“用人单位以外的人”。这里的“第三人”应当依据是否执行工作任务划分为以下两种。(1)、用人单位以外的人。(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但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因为这种情况下,该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独立与用人单位的,和执行工作任务无关,应当转化为“用人单位以外的人”。

四、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交叉赔偿时的赔偿范围

根据《全国法院第八次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原则。1、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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