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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已更名,是否属个人财产

作者:高志博  更新时间 : 2018-08-08  浏览量:225

导读: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案例简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已更名

莫某与李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序宇。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暑假,李某阻止莫某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5月,莫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某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某名下。但是,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某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变更后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莫某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李某,虽然李某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某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最后,法院从双方诉讼中反映的情况认为,原被告的儿子极需父母的爱护,双方离婚,对儿子会造成伤害,因此,莫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已更名,是否属个人财产

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在本案中,莫某与李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李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李某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莫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莫某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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