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艳蕊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未成年人谁来监护
来源:贾艳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8
浏览量:519

导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在追究父母法律责任的同时,有权撤销其监护资格,同时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另行指定有关组织和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从而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和保障。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

王小某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品学兼优,其母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7月,王小某的父亲王某带着李某离家出走。后王小某的生活起居由其外公李某某照料。因李某某早年患有脑梗,其妻系脑瘫患者也需要照料,巨大的生活压力下,曾服农药自杀,后虽经抢救,但生活已无法自理。王小某的奶奶早年去世、爷爷年事已高,亦无能力照顾王小某。2017年6月,王小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以王某对王小某长期不尽监护责任、严重影响王小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如东县岔河镇龙凤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村委会兜底监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长期离家在外,对王小某的生活、学习情况不闻不问,既不托人照顾,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在王小某的外公李某某因年老多病无力照顾的情况下,仍然毫无音讯,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王小某的身心健康,侵害了王小某的合法权益,故王某不宜再担任王小某的监护人。遂判决撤销王某对王小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如东县岔河镇龙凤村村民委员会担任王小某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未成年人谁来监护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的规定,在本案中,王某作为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长期离家在外,既不托人照顾,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在王小某的外公李某某因年老多病无力照顾的情况下,仍毫无音讯,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王小某的身心健康,侵害了王小某的合法权益,故王某不宜再担任王小某的监护人,应制指定当地村委会担任王小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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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贾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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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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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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