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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疏忽照顾儿童罪学理分析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2
浏览量:1206

   每到假期,孩子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媒体年年呼吁,学校年年提醒,可是悲剧总是见诸新闻。孩子假期意外伤害,表面上是概率问题,实际上不少悲剧的背后,却是家长的疏忽所导致。最近,专家呼吁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那么具体情况是怎么的呢?疏忽照顾儿童罪学理分析是怎样的?

  一、疏忽照顾儿童罪具体情况

  最近,来自安徽的律师孔维钊,关注到本地几起儿童意外伤害案例,背后都是家长疏忽照顾所致,作为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他呼吁在刑法中引入疏忽照顾儿童罪。孔维钊认为,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导致。他认为,应该对失职的父母进行追责,然而,目前法律却无能为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孔维钊敏锐地发现,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针对虐待儿童的问题。可是,对于家长的过失行为的处罚,我国法律仍然存在空白。他举例称,孩子若在商场发生意外,家长可以向商场追责。可是,因为家长的过失,导致孩子受到伤害,却不能向家长追责,这显然说不通。 因此,孔维钊提出,在刑法中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是以国家名义要求负有监护法定责任的主体承担疏于监护的法律罪责,更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利益,体现儿童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

  他注意到,在澳大利亚,家长把12岁以下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或者让孩子单独出行,被邻居和社工发现并向警方报告,家长就有可能面临指控。在香港,如果监护人把孩子留在家里或者脱离监护人控制的场所,不管是否存在后果,都将构成犯罪。

  有这样一种观点,我国有大量的留守儿童,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是否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孔维钊认为两者并不矛盾。

  他认为在立法中应该细分为几种情况:如果父母不安排好子女生活,就外出打工,这就构成了遗弃罪,目前法律中就有相关规定;如果父母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没有监护能力的长辈和其他亲属照顾,一旦孩子发生意外,也应该向孩子父母追责;如果父母把孩子交给有监护能力的长辈或者其他亲属照料,由于疏忽照顾发生意外,应该向受托的长辈或者其他亲属追责。

  近年来,我国保护未成年的法律越来越完善。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在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人。2014年,《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七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等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疏忽照顾儿童罪学理分析

  综合梳理来看,理由有三:一者,高发的儿童意外伤害案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家长疏忽照顾所致,用刑法对此予以惩处利于进一步强化家长的监护职责,通过个案的刑罚惩处达到教育预防的目的;二者,同样的儿童意外伤害案件,如果责任人是家长以外的人员,一般都会追究刑事责任,如幼儿园的老师、司机由于疏忽照顾致使儿童遗留在车内死亡的,就会面临刑事追责,而假如是家长将孩子遗留在车内发生同样悲剧却无需对家长刑事追责的话,则会造成刑罚打击的片面性,同样是因为过失引起的同样的危害后果,不能因为责任主体不同而导致法律责任大相径庭;三者,国外已有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的先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此规定,且都很好地发挥了教育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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