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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能实施房屋强拆程序
来源:尹利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量:265

 


笔者:尹利兵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在2011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除了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强拆之外,已经取消了单纯有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强拆。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强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强制拆除活动,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进入司法强拆程序呢?

一、司法强拆的概念

所谓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强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一)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司法强拆的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1、商业拆迁是不允许司法强制拆迁的。一般而言,对于商业开发项目,只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2、司法强拆只有由征收人来启动。公共利益的拆迁,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动履行协议,法院拆迁不能迳行强制,只能通过征收人向法院起诉以后,待判决文书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迁。

四、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应该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的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现有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行政行为应属同一概念范畴,因此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五、被拆迁人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起,法院应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新条例实施后,法院面临着司法强拆的巨大压力,从程序上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此立法精神指引下自己来操作,可能又会显然力不从心,维权效果未必如意。在此,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的程序上来讲,在司法强拆的最后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缺少力度。从维权角度来说,应该及早采取救济措施,让专业律师介入来启动法律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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