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晓晗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感情破裂诉讼离婚 妻子名下公积金双方平分
来源:蔺晓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7
浏览量:408

     蔺律师点评:离婚案件中,不仅是房产、存款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社保个人户中的金额、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要求分割。以下是中国法院网在2018年7月刊登的最新案例,供大家参考。


 中国法院网讯 (沈丹阳 宋小然)  结婚多年的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又因房屋和公积金等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最终法官明察秋毫,妥善处置。7月2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竞价得到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十一万元的经济补偿,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住房公积金平均分割。

  王女士与曹先生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登记结婚,两年后双方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工作,经查,王女士与曹先生均无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双方共同在市区拥有一套房屋,另外王女士名下有存款、住房公积金、股票共计14万余元;曹先生购买股票市值12000元,许昌市某公司集资股金10000元。经竞价,原告王女士以20万元竞得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某家属院的房子,法官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调解,曹先生要求王女士给付房子的补偿款12万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王女士要求离婚,曹先生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准予离婚。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故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竞价,由原告以20万元的价格取得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某家属院的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由原告给予被告补偿110000元。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双方除房产之外的其余共同财产经抵扣,原告王女士应支付被告曹先生60310元。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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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蔺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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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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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2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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