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为钟律师亲办案例
一封披着合法外衣的“恐吓信”——律师函
来源:杨为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7
浏览量:1439

、律师函的定义

律师函(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用俗话来说其实就是一封“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

律师函业务程序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手续必须齐全,明确,这是律师函保证其合法性的根基。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承办律师函业务。当然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定或者推荐承办律师。

    2、承办律师听取委托人的陈述。承办律师须认真听取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前因后果,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引导性的询问。由于大多数委托人第一次陈述往往不能完整的带来律师制作律师函所必须的材料,因此律师需要继续和委托人沟通,深入了解事实,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都是律师必须考虑的。

    3、分析陈述整理材料草拟律师函提纲。在材料搜集完毕以后,事实脉络基本清晰的前提下,律师应当先行起草律师函提纲,当然如果比较简单的则直接起草也是适当的。听取委托人对律师函草稿的意见。律师函应经委托人的过目,进一步听取委托人的建议,尤其是异议。并且就有关风险提示委托人。

    4、取得委托人的最终书面确认。取得当事人对代理方案的书面确认是律师业务的规范化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5、律师函经签章生效包括承办律师署名、律师事务所盖章。

    6、送达律师函。发出方式包括传真、面呈,邮寄(普通、挂号、EMS等甚至公证)送达。要注意送达证据的保存和搜集。

    7、接受回函或答复。送达对象收到律师函后,可能回函或者答复。律师函送达后,送达对象往往会对律师函采取答复,尤其是采取行动,因此必须跟踪律师函的效果。可根据回函情况或者反馈信息或者委托人的再次要求,根据必要性原则可以再次发函。

    8、采取律师函业务之外的法律行动。

三、律师函具备的内容

    1、阐明事态。在一份律师函里头,必须让对方清楚真实的事态,不夸大也不缩小。

    2、提出主张。律师函要不露声色的告知对方你的主张。

    3、告知后果。这个很关键,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是没有力量的,没有告知后果的律师函像就像温开水。当然这个告知的表述有很多种,有彬彬有礼型的,比如说“我方不排除采取XX措施的可能性”。有温文尔雅型的,比如说,“我方保留通过XX途径对贵方进行追索的权利。”有针锋相对型的,比如,“我方已经准备向贵方提出XX程序以保障我方的权益。等等等等。当然,各种表述各有好处,关键要达到效果。

、律师函的作用

    1、可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拖欠的货款等债务。担保业务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等候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签发律师函向客户提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一般会偿还借款。

    2、在所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在担保业务中发生的纠纷,是很麻烦的,追偿借款涉及到很多方面,因而及时顺延诉讼时效是非常必要的。

    3、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说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货了等等。

笔者建议在实践中作为权利人一方,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如自行协商、中间人调解、律师代理协商调解、起诉或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在当事人自己无法独立完成权利救济的情况下,应尽快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那么聘请律师发送律师函对当事人解决纠纷是非常便捷而且成本低廉的有效方式之一;同时也是正式司法程序启动前很有必要选择的一步。特别是在这个信用社会,律师函的威慑力越来越明显。即使发律师函起不到预想效果,也可以再委托律师起诉,如委托同一律师的话,律师函的费用会计算入代理费中,不会增加太多费用。因此,发律师函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杨为钟律师

                                                  2018年7月28日

以上内容由杨为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为钟律师咨询。
杨为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58好评数33
  • 服务态度好
厦门市思明区国贸大厦36楼D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为钟
  • 执业律所: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4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厦门
  •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国贸大厦36楼D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