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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若干问答
来源:周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7
浏览量:608

1、集资案件可能会设计到哪些罪名?

答:可能会涉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是什么?两者有何差别?

答: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

      两者的差异包括:

      首先,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如果吸存人以吸存的名义取得资金后,把占有的资金任意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或吃喝玩乐等高额消费,或者主要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能说清用途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吸存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的,仍不能客观归罪而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其次,两罪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结合,即表现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该罪的构成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要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行为目的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和表现;

     再次,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3、单位内部向所有单位员工融资借款,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此明确认为若单位没有对社会进行公开宣称,且仅在内部职工融资 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民间融资(俗称“高利贷”),通常会存在较长的资金链条,经常会出现在亲朋好友间互相借贷的情况,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吗?

答: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5、组织民间的“互助社”或“资金会”等,互相融资,触犯刑法吗?

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会”“社”就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没有数额的标准?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集资诈骗罪的起刑点是多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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