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学源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例
来源:罗学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7
浏览量:1573


案例简介:
杨某丽系四川人,在广州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9月4日,杨某丽在收取了黄某婵2800元人民币后,来到增城市荔城街,向被害人黄某婵传授所谓的美容技术并推销“体控保健仪器”。同月6日11时,被害人黄某婵在其家中使用“体控保健仪器”时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婵符合电流作用导致心率严重失常、心功能障碍死亡。后来经广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杨某丽销售的“体控保健仪器”不符合GB9706。1-2007和YY0607-2007标准的要求。杨某丽于2008年9月7日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丽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辩护人罗学源律师提出:被害人黄某婵的死因不确定,黄某婵自身的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杨某丽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知情;被害人黄某婵擅自使用体控保健仪的方法错误,存在过错;杨某丽积极配合抢救被害人,认罪态度好。增城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部分意见,判决杨某丽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
罗学源律师点评:
一、杨某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杨某并未受过任何医疗知识的培训,其销售的用于治疗的“体控保健仪器”不符合国家标准,杨某明知该情况,为了经济目的,却仍然向黄某婵推销,黄某婵使用该产品时遭受电流作用导致心率严重失常、心功能障碍死亡,后果特别严重,杨某丽已经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二、杨某丽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定情节
杨某丽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在事故发生后,杨某丽能积极配合抢救被害人,并且主动去医院看望被害人,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在医院等待处理,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基于此情节,人民法院最终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轻判处杨某丽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本案给了世人一个警醒。身体发生疾病后,千万不要病急乱投医,轻易相信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小广告,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去就诊,以确保人身安全。对于像杨某丽这样的人,也不要为了挣钱昧着良心,否则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害人又害己。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

以上内容由罗学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罗学源律师咨询。
罗学源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2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国际公寓21楼(增城广场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学源
  • 执业律所: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0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国际公寓21楼(增城广场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