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学源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与伍某析产纠纷案例
来源:罗学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7
浏览量:672

 

案例简介:

陈某与伍某于2004年相识,双方在广州玫瑰缘婚纱摄影机构上班,伍某为摄影师,陈某为销售顾问。由于是同事关系,双方逐渐从普通朋友发展为恋人关系。

2008年10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增城市新塘镇海伦堡花园的一套房屋,房产属于预售商品房,房产证尚未办妥。双方共同支付了首期款105000元,其他杂费约5000元。女方出资8.5万元,男方出资2.5万元,两人共同在工商银行办理按揭贷款24万元,双方共同还贷到2009年3月止,之后的房贷由陈某独自一人支付。

两人感情好时同居在一起,并且在各自的老家办了酒席,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后,双方开始不断争吵,感情逐渐淡漠。陈某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算正式夫妻,两人随时可以分手,而伍某认为双方已经办了酒席,不可能这样说分就分,两人遂产生纠纷。就房屋分割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遂把伍某告上法庭,请求增城市人民法院判令房屋归陈某,房贷由陈某承担,陈某向伍某返还购房款26188元。之后,法院委托价格鉴定部门对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了鉴定。增城市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在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法律讲解,及双方律师的协调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1、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余下未供款由陈某负责;2、陈某补偿65000元给被告伍某。

律师点评:

一、陈某与伍某的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双方的人身关系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双方的财产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有人认为,双方均按农村老家的习俗办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现在双方产生争议,本案应当作为离婚案件来处理,这种想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我国自从1994年10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后就不认可事实婚姻。陈某与伍某虽然按农村传统办了酒席,但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不是合法的夫妻,而只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非法的同居关系,随时可以解除。但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这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关系,应当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二、陈某与伍某共同出资了购买房产,属于财产按份共有关系

陈某与伍某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这是一种财产共有关系。财产共有关系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两种类型。根据《物权法》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时未对共有关系作出约定,且双方出资有具体而明确的金额,双方又并非家庭关系,所以双方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

三、陈某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陈某与伍某由于性格不合,虽然同居但无法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在两人决定分手,这符合上述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而且双方对于房产如何分割也没有约定,陈某作为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屋只有一套,势必只能给一方,另一方就只能获得补偿。双方交付的首期款中,由于陈某的出资超过了三分之二,被告出资额不足三分之一,房屋应当归陈某所有,陈某再按房屋现有的价值补偿伍某。后来双方的调解协议也正是基于这个理论基础达成的。

现代社会,男女间未婚同居现象增多,同居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也日渐增多。一旦两人无法继续下去,便会产生如本案的争议。在此,本律师建议男女双方能理智对待感情,在添置财产时签订详细的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办法,以避免类似的争议产生。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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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罗学源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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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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