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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关于离婚的一些常见认识误区
来源: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4
浏览量:229

幸福或是不幸,每个的标准和尺度不同,相爱的人携手一生,但是有些人相爱容易相守难,因为种种的原因,婚姻的小船翻在半途中,不得不陷入离婚纠纷;离婚的原因有千百种,有些人脖子一梗说:大不了就不过了呗!离婚律师说,离婚不是那么简单,有些认识上的误区需要更正,搞清楚下面这些情况,能让你们的离婚纠纷少一些波折。

误区一:我已经举办了婚礼没领结婚证,我要离婚分财产。

律师解读:我国自94年《婚姻法》修改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一旦发生纠纷,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诉讼到法院,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或者同居析产纠纷来分割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来处理。现实中存在一些朋友按照民间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甚至有些朋友举办婚礼时都不够法定婚龄,双方约定等到年龄时再补办结婚证,一旦出现纠纷难以继续生活下去诉讼到法院,有些财产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对财产没有控制权的另一方很难举证,结果很可能是人财两空。甚至是有些人在外面打工,由于没有领结婚证,出现另一半和别人结婚并领了结婚证的情形,无法追究对方重婚罪,只能是从道德层面去谴责对方和从经济方面挽回一些财产损失。

误区二:一方长期不回家,找不到人就没有办法离婚。

律师解读:一般情况下,离婚需要有明确的能送达法院传票的被告,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如一方长期在外工作不回家的,也有一些是长期下落不明的。碰到这种情况,一方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例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如果没有被宣告失踪的人长期不归家,怎么离婚呢?这时候就需要由原告方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另一方长期不在家居住的证明,或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固定居住的邻居出具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对方长期不归家的事实。但是实践中,有些人居住地并不固定,居委会或村委会很难出具另一方长期不在家的证明,就需要从其他渠道来举证证明,然后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进行诉讼程序。

误区三:我不想离婚,法院开庭我不出席就不会判决离婚了。

律师解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诉讼不是你说你不出庭法院就不能判离婚,你没有正当理由故意不出庭,意味着你放弃了在离婚诉讼中有关诉讼权利,法院可以依据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缺席判决,即使你进行上诉,二审也很难挽回你在一审中缺席的后果。

误区四:离婚判决书出来了,我不签字接收,意味着离婚判决就不会生效。

律师解读:不接收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案件开庭前法院会发出开庭传票,上面会有被告留下的地址等联系方式,法院判决下来后可以让案件当事人自己来领取,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法律上有个规定叫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判决书送达收到后满15天不上诉即发生效力。

误区五:我对离婚诉讼一审判决不服,我一定要上诉。

律师解读:离婚诉讼上诉要区分情况,不是所有离婚案件都要上诉,如果当事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存在法定离婚的理由,在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判决不准离婚,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律师建议当事人不要上诉。不建议上诉的原因有:

  1、二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确定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后,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就是说,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

  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没有新的事实或理由,在6个月内是不能起诉的。

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就立马开始计算6个月的时间。 当事人选择上诉的话,上诉期间会耽误2到3个月的时间,才能开始计算6个月,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浪费了时间。

误区六:我在家当全职太太没有工作挣钱,离婚我分不到财产

律师解读:有些女性朋友因为家庭和孩子牺牲了事业,无奈在家里当全职太太,在生孩子和带孩子期间没有工作和收入,牺牲了事业有时候不一定能带来婚姻的稳定,产生纠纷时另一方说这家里的钱全是我挣得,跟你没有关系。对此,律师说,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和收益,除了一些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绝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哪怕你一分钱没挣,对方的工资和收入也有你的一半。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误区七: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最终没能离婚的,已变更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一方。

律师解读:《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是必须以双方合意离婚为要式的协议,须经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正式离婚才生效的财产协议。因此,即便夫妻双方基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双方最终没有离婚的,财产协议不发生效力,已变更登记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离婚纠纷的常见法律认识误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每个案件都不可能复制粘贴,需要具体分析。稳定的婚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希望每一个朋友都拥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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