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婷律师亲办案例
五种方法 让“老赖”无所遁形
来源:谢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3
浏览量:721

现实中,“老赖”们往往历经百战,甚至早就准备好了脱逃之法,导致当事人空有一纸胜诉的判决书,却执行无门。面对“老赖”最好的方法是预防,如果前期没有做好预防工作,那就采取法律手段尽量补救,以下就是让“老赖”无所遁形的五种方法:

一,预防是最好的方法,尽量坚持合同、借条、欠条共签的原则。

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导致当事人只能追究签署合同的人的法律责任,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借条、欠条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坚持夫妻甚至家属、合伙人共签的原则,甚至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尽量为自己的债务提供后续追讨的保障,这是从源头杜绝“老赖”耍赖的方法;

二,通过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要求“老赖”的配偶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对于对于没有进行共签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也可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共签也没有追认,则法院会根据债务性质、金额大小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超过认定范围,则债权人要承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因此,通过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让“老赖”的配偶一起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从而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资产,也是一种有效的追责方法。

三,通过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对“老赖”的所占有的份额进行确权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老赖”共有的财产,当事人在查实之后可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代“老赖”确认其共有的份额,并要求析产分割,然后对其所占有的份额申请执行。       

四,通过提起债权人代位求偿之诉,对“老赖”的到期债权进行代位求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如果“老赖”对其他人享有债权,却迟迟不去申请执行,则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老赖”行使其求偿的权利,以达到追索债务的目的。

五,通过提起撤销之诉,撤销“老赖”的转移资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对于“老赖”的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以达到其转移资产的行为,当事人可提起撤销之诉,但是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自转移资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内容由谢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谢婷律师咨询。
谢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70好评数2
厦门市思明区国贸大厦36楼D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婷
  • 执业律所: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9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厦门
  •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国贸大厦36楼D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