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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管理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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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著作权的行使和管理

(1)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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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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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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