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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权事由
来源:宋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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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成为违约救济权。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审判实务中,发包方通常以承包方为开具发票为由,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旅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30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94条第三项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这些规定中都提及了主要义务、主要债务的概念,所谓主要义务一般是指根据合同性质,而决定的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定约目的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主要义务是一方支付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合同中主要义务的特点在于主要义务与合同的成立或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紧密相连,对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将会导致债权人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与会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有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而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法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

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有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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